福建福清市一批次龙胆鱼检出禁用物质,涉事餐厅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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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市一批次龙胆鱼检出禁用物质,涉事餐厅被罚5000元

福建福清市政府网7日发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六期),信息显示,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一批次龙胆鱼检出禁用物质被罚款5000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8-25,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2023)MJHY-B10571F),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龙胆鱼(海水鱼)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售出,部分制作成熟食售出,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龙胆鱼 (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893 元;2.处以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采购龙胆鱼 (海水鱼 ) 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龙胆鱼(海水鱼)。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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